屈臣氏涉嫌卖过期产品 消费者要求退款未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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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小护士”防晒露 生产批号过期?
昨日,市民张先生与屈臣氏在越秀区法院对簿公堂。据张先生称,今年5月17日他在屈臣氏棠下店购买了由宜昌某公司生产的“小护士”牌美白防晒露SPF15/PA+++两盒,单价27.5元,共55元。
回家后,张先生上卫生部网站查询发现,自己所购买的产品上所标注的卫妆特字(2002)第0701号已经于2006年10月30日过期。而根据该产品上所标注的产品失效日期2010年2月来推算,该套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07年2月(一般化妆品的使用期限为3年)。也就是说,这套产品是生产批号过期后才生产的,是过期产品。
张先生提出,根据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一条规定:“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。不具备下列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销售;……”张先生认为,屈臣氏明知产品批准文号已经过期的事实,却故意隐瞒,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顾客的欺诈,要求法院判令屈臣氏退货款55元。
在昨天庭审上,被告明确表示拒绝退赔。他们指出张先生提供的生产批号查询结果是从网上下载打印的。在没有原件核对的前提下,不同意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。该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。时报记者 下一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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