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术前签字”如何保障患者生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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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回放:21日下午,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送到朝阳医院西区医院。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,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,但由于其丈夫坚持用药治疗,不做剖腹手术,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,在抢救了3小时后,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。
11月22日《检察日报》)
甲方
患者的手术权需要制度性保护
■ 彭联联
之所以规定“手术前必须签字”,完全是基于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的需要,也是为了明晰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相应的责任。但是,一旦家属有了不二之心,那么等于家属决定了患者的生死。
首先,如果家属与患者的意见不一致时,必须服从患者的意见,因为生命是属于自己的,并不属于家属。法规应当就这种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。
其次,“家属决定权”过大的问题。如果一些家属出于认知的原因,并不同意医生的观点,从而错失抢救的时机;甚至不排除一些家属有致患者于死地的 故意。而通常医生的专业判断比家属的判断更准确,在比较明显的需要救治患者而家属不予签字的情形下,法律应当为医生松绑,医生在请示相关主管部门后,可以 不经家属同意进行手术,并承担当时有做手术必要的举证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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