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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规定开"大处方"将被万元重罚 明年3月实施

发布:网络整理  发布日期:2006-12-01  阅读次数:129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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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济南时报

  时报11月30日讯(记者 黄强)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
议,《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》(以下简称“条例”)于今天正式通过。
条例对“开大处方”、“天书处方”等行为,处以最高万元的罚款;
而之前拟在条例中设置的药品评价制度,则被医疗事故鉴定所取代。
该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  开“大处方”、“天书处方”

  将遭万元重罚

  按照条例规定,用药人如有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
数量的药品,或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应用药品等行为,
对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,并对直接责任
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此外,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,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
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。如果用药人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时,未
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,情节严重的,用
药人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,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
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遇用药不合理

  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

  条例规定,受药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与用药人对应用药品引起下一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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